在化工行業中,如何降低爆炸的隱患一直是國內專注的話題。
首先國家應急管理部規定第十三條主要的目的在要求生產企業在控制室及機柜間等重要設施能起到防火防爆的要求,在火災爆炸事故中,能有效保護控制室作業人員的生命,并對控制室及機柜間的控制系統保持正常運作的功能。
其中所涉及到國家現行的標準規范主要包括《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針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控制室及機柜間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其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表4.2.12等標準規范條款提出的防火間距要求,且控制室,機柜間的建筑,結構滿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設計規范》(SH/T3006-2012)第4.4.1條等提出的抗爆強度要求;
(2)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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